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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平稳发展 
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平稳发展
发布时间:2014-5-6    查看:[651] 次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煤炭产业平稳运行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提出,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调整矿井布局,压减矿井总数,提升矿井规模,在全省形成煤炭资源配置合理、开采科学有序和煤矿生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安全可靠的新局面。到2020年底,全省煤矿控制在300处以内。一是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二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先进的采煤技术和方法,改造煤矿落后生产工艺,提高生产能力。到2020年底,煤矿生产能力达到9万吨及以上规模。三是继续推进煤矿企业重组。引导和激励煤矿企业完成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的实质性兼并重组。

《意见》要求要严格煤矿建设程序。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一步规范开采秩序,坚持做大、集中和一个矿区一个办矿主体的原则,编制煤炭矿区发展总体规划。划定的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项目建设程序。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管理。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建立以煤炭生产要素为主体的产能登记公告制度。严格煤矿矿长专业结构和技术人员配备,煤矿矿长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六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突出抓好矿井瓦斯治理、防治水、综合防尘等重点环节、重点系统、重点部位的管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矿长任职期间的管理,被取消煤矿矿长资格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及技术负责人。

《意见》还强调,要努力改善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煤矿企业负担,推进省内煤炭产销衔接,促进煤矿企业平稳发展。

来源:省经信委煤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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