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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5-23    查看:[780] 次
 

鄂政办发〔20142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安全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炭产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经过几年努力,在全省形成煤炭资源配置合理、开采科学有序和煤矿生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安全可靠、规模扩大的崭新局面。到2020年底,全省煤矿控制在300处以内。

  (二)重点任务。调整煤矿布局,压减煤矿总数;统筹煤矿建设,严格项目建设程序;加大整顿力度,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引导赋存条件差、安全风险大的地区退出煤炭产业;鼓励煤炭资源相对丰富、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扩大煤矿规模,有序发展煤炭产业;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提升煤矿生产能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加快关闭退出

  (三)关闭退出对象。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于2015年底前关闭,9万吨/年以下煤矿2020年底前关闭,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原则不再扩大生产能力,于2017年底前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下煤矿坚决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关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四)关闭退出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并从省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小煤矿的关闭退出;关闭退出小煤矿按有关规定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凡主动退出瓦突矿井生产的煤矿企业,允许与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煤矿探矿权重组,建设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矿井。

  (五)关闭退出责任。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关闭工作。按照省政府每年下达的关闭任务,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对象,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按期完成。

  三、推进兼并重组

  (六)推进实质性重组。引导和激励煤矿企业完成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的实质性兼并重组。

  (七)推进资源整合。完成兼并重组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可与相邻煤炭探矿权进行资源整合,并在符合矿山建设的条件下,按照确保安全,整体设计开采的原则,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八)明确集团公司职责。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统一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一律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办理技改和办证等事宜。对于没有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不再办理相关证照,并逐步关闭退出。

  (九)完善集团公司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应配备专职的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工程师,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加快改造升级

  (十)加大煤矿改造力度。积极推广先进的采煤技术和方法,改造煤矿落后生产工艺,提高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改造优化矿井开拓布局系统,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允许资源条件较好,有技术和管理能力、有资金保障的煤矿实施9万吨/年及以上改造升级,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于2014年底前进入技改程序,3万吨/年以上、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于2017年底前进入技改程序;允许9万吨/年以下资源条件较好、有技术和管理能力、有资金保障、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于2015年底前进入15万吨/年及以上技改程序。逾期未改造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关闭计划。

  (十一)支持煤矿改造升级。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对具备升级改造和资源条件较好的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并从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煤矿技术改造。

  五、规范开采秩序

  (十二)严格准入标准。新建煤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达到9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

  (十三)强化规划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外部建设条件,坚持做大、集中和一个矿区一个办矿主体的原则,编制煤炭矿区发展总体规划。划定的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专家审查时,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煤矿资源整合和矿山扩界,应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四)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煤矿新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核准程序,必须严格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实施正规生产

  (十五)加强煤矿生产管理。煤矿生产要编制年度采掘、开拓计划,制定开采、掘进操作规程、灾害预防及处理、生产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对自然灾害严重、生产系统发生较大变化的要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以煤炭生产要素为主体的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及时掌握和监控煤矿生产系统、能力布局、技术装备、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状况等情况。

  (十六)严格停产、复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合理统一协调煤矿停产、复工。复工须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整改完毕后,由责令停产的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煤矿企业因故主动要求停产的,必须报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复工须经相关部门检查、批准。

  (十七)严格煤矿矿长专业结构和技术人员配备。煤矿必须配备矿长和分管技术、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配备分管防突工作的副矿长。矿长和分管技术、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矿长资格证与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十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每年进行考核审查,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订煤矿企业办矿标准、煤矿建设标准、煤矿企业管理标准、信息化标准,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标准管理范围,提升标准管理水平。

  (十九)推进煤矿“六化”建设。引导煤矿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采掘工艺,大力实施管理强矿、科技兴矿,实现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化、生产系统规范化、采掘工艺机械化、工程质量标准化、灾害治理科学化、矿区建设园林化“六化”建设,构建煤矿安全生产机制。

  七、深化隐患治理

  (二十)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机制。煤矿必须在2014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二十一)加强水害治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小煤矿集中的矿区要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隐蔽致灾因素并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未查明的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二十二)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煤矿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坚持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二十三)落实应急救援措施。所有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煤矿集团公司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健全煤矿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

  八、加强教育培训

  (二十四)加强煤矿矿长和特殊工种的培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有关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年度矿长和特殊工种培训、复训计划。煤矿矿长、特殊工种培训与安全资格培训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合并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分别由颁证机关审核颁证。建立煤矿矿长年度考核制度和任职档案,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取消其煤矿矿长资格,被取消煤矿矿长资格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及技术负责人。

  (二十五)加强矿工安全教育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矿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劳动人事部门将煤矿矿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新招工人必须通过培训并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后方可下井作业。

  (二十六)加强培训教学管理。煤矿各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使用统一教材,认真组织教学,完成教学任务。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健全考务管理体系。

  九、努力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二十七)切实减轻煤矿企业负担。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涨价等行为;禁止以各种名目强行企业购买各种商业保险。各产煤市、州政府要对辖区内煤炭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煤矿的各种税费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

  (二十八)推进省内煤炭产销衔接。加快制定省内煤炭产销衔接的办法和措施。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采取得力措施落实好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与省内重点耗煤企业产销衔接,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平稳发展。

  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九)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履行矿长与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产安全。坚持矿长、副矿长轮流下井带班制度,现场查找隐患,处理问题。煤矿实际投资人和矿长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三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炭生产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提高监管工作整体效能。

  

2014411

来源:煤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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