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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3    查看:[726] 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煤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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