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企业邮箱  
 登录名: 
 密 码:  
首 页 关于协会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煤炭知识 煤炭市场
  考察培训 会员服务 专家论市 协会论坛 联系我们
欢迎光临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网站!
日期:
·中国煤炭价格指数― 长江中上游(湖北)动力煤价格指数正式发布 ·中长期合同履行将被纳入信用记录 ·“十三五”煤矿控制在六千处左右 ·煤炭稳供应与去产能是否矛盾 ·地方2017年供给侧改革抢先看 ·山西煤企超额负债 重组9月完成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发改委要求各地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 
发改委要求各地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2    查看:[599] 次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展改革委今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要求各地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
  
  为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发改委要求各地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发改委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确保2012年1月1日之后没有越权设立、超标准征收、双重标准征收基金和收费的现象;要积极协调铁路管理部门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特别是重点合同电煤的运输;要积极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
  
  另外,发改委要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保障电煤供应,要信守合同,保证重点合同电煤的兑现率。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要求,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购买电煤,保障电力供应。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2011年全国电煤重点合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2012年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来源:中新网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4号4楼 邮编:430070 电话/传真:027-87891729
    Copyright© 2010-2012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鄂ICP备09026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