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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1日实施两个政策从严防治煤矿瓦斯
发布时间:2011-11-28    查看:[699] 次
 
      今年10月19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发布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办法”新在哪里?在11月12日举行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国家煤监局技术装备司副司长张文杰解读了“两个办法”,其中一些新的变化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不再有低瓦斯矿井

      据张文杰介绍,《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是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两个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与原有规范相比,新办法取消了低瓦斯矿井的叫法,目前的矿井等级划分为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

      近几年,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今年上半年发生的24起较大瓦斯事故,有8起发生在低瓦斯矿井,占33.3%。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曾表示,在事故分析时,很多企业往往强调其“低瓦斯矿井”性质,不能正视瓦斯隐患和从严要求自己。

      另外,新办法还取消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概念,只要存在高瓦斯区,整个矿井就应该按照高瓦斯矿井的标准进行管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涌出量指标,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了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要求时,将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变更了鉴定周期;增加了瓦斯等级的动态认定,“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瓦斯等级的动态认定。”张文杰解释。

      突出矿井不再“摘帽子”

      鉴定机构也有一些变化,新办法规定突出矿井的鉴定仍然由安监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而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则可以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以前我们认定过的突出矿井可以‘摘帽子’,但是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张文杰介绍说。目前我国突出矿井的鉴定情形为发生过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和经鉴定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新办法中还新增加了一种: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任何矿井只要满足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即可鉴定为突出矿井。

      与原有规定相比,高瓦斯矿井增加了“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和“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这两个认定情形。已经认定了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但每年应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在谈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时,张文杰强调:“应当抽采的煤层必须进行抽采,抽采达标后才能安排采掘作业,这是两条红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责任人是抽采达标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抽采工艺方案设计应由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新办法对企业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特殊的地理条件造成瓦斯灾害严重。据张文杰介绍,我国目前有突出矿井1044处,占矿井总数的7%,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等八个省;高瓦斯矿井2200处,占矿井总数的18%,主要集中在贵州、四川等12个省。张文杰告诉记者:“随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这两个数字肯定要提高。”

      我国突出矿井总产量3.8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1%,6万吨以下的突出矿井产量840万吨,占总产量的0.26%。“6万吨以下的突出矿井产量很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这些小矿对于某些省份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尽管如此,我们也一定要有决心,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矿井要一律关闭。”张文杰表示。

      此外,张文杰指出,“两个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现在起还有四个月时间,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过渡期,在机构设置、责任落实等方面细化工作。”在会议现场,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煤炭企业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新办法的实施将对企业在瓦斯探测、鉴定和抽采方面的设备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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