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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24    查看:[1061] 次
 
  鄂经信煤炭[2010]58号
 
各产煤市州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煤矿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职业培训工作秩序,提高煤矿职业培训质量,根据《煤炭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煤矿职业培训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能,落实培训责任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8号),我委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指导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我委将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煤矿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完善煤矿职业培训体系,促进煤矿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全省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各地要高度重视煤炭职业培训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职业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职业培训,严格从业标准
 
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等)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煤矿矿长、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其中煤矿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矿长、副矿长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井下作业人员每年集中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负责期间发生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亡人事故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五年内不得申请矿长资格;特殊工种有严重违章行为的吊销其特殊工种资格证,三年内不得申请特殊工种资格; 
 
三、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培训机构
 
煤矿职业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两个等级,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承担煤矿矿长、副矿长中专学历教育、资格培训和复训、一级以下培训机构教师资格培训;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和复训。
 
一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3、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使用国家规定统一的教学大纲,有规范的教材、教案(含电子版)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音像资料;
 
5、5名以上具有本科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能够组织法律法规、生产技术、安全常识、企业管理的培训;
 
6、独立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够满足一次80人以上规模培训,其中专用教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矿井采掘实验设备设施。
 
二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使用国家规定统一的教学大纲,有规范的教材、教案(含电子版)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音像资料;
 
5、5名以上具有专科学历(或具有专业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教师,能够组织法律法规、生产技术、安全常识的培训;
 
6、独立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其中专用教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实验设备设施。
 
申请以上煤炭职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填写《湖北省煤炭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表》(附件1),并按资质条件报送有关材料。一、二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受理、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年一月份参加年检;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场所,不得异地培训;资质证书不得买卖、涂改、转让;法人代表、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更换其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加强培训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各有关培训机构可根据一、二级煤矿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条件,积极申请煤矿职业培训资质,取得我委认定的培训资质后方可开展煤矿职业培训。二是督促培训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建设,使用国家统一的培训教材,引进先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专职教师,教师应取得煤矿职业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积极从煤矿生产、安全方面的专家学者、工程师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充实教学力量。四是加强煤矿职业培训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要以档案管理促进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强化煤矿职业培训机构责任意识,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培训信息和数据。五是严格煤矿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年审和复审工作。各级煤矿职业培训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在有效期内每年一月份必须参加资格年审。年审时需报送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计划,内容包括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投入情况,各类人员培训情况,档案管理情况,教学方法创新情况和工作经验等。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必须停止煤矿培训活动。资质证书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必须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及时向颁证部门提出申请,由我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审,逾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六是加强对煤矿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合理布局、优胜劣汰、方便企业、服务基层的原则对煤矿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不定期地对煤矿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规范管理。
 
五、加强培训考核,规范颁证程序
 
一是严把学员入学审查关。培训机构对学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学历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参加培训。同时要严格控制办班规模,每班学员人数控制在80人以下,以保证培训质量。二是实施教考分离。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煤矿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前应向我委提出培训申请,由我委统一组织实施考核。三是规范颁证程序。《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参加再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审核后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煤矿职业培训是提升职工生产技术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培训机构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培训责任,规范培训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确实提高煤矿职工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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