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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
发布时间:2014-7-23    查看:[1008] 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

  通知称,2014年7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所属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遇难、3人重伤。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在开采工艺的选取、井下采空区的管理和火区的封闭、启封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通知要求,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要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使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同时,要切实加强防灭火管理,严防煤层自然发火。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远距离封闭发火危险区。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三,切实加强火区封闭和启封管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并预先选定安全的位置构筑防火门,确保防火门能随时有效关闭。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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